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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承包法第16条注解

发布时间:2009-9-17 发布人:jingfu 部门:经济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:365

第十六条(承包方的权利)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、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,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;

(二)承包地被依法征用、占用的,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;
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注解:

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。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,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,本条规定了承包方的享有的基本权利。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,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,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。任何侵害承包方权利的组织和个人,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根据本条规定,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:

(1)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、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,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。本项所列权利是承包方最基本、也是最重要的权利。

(2)承包地被依法征用、占用的,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用、使用、收益等权利,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。我国《宪法》和《物权法》规定,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。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,土地征用权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,不得滥用。

本条第2条明确规定,承包地被依法征用、占用的,承包方有权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。对于补偿范围,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。

(3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这是一个兜底条款。除了本条规定的第1、2项权利外,本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作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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