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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注解

发布时间:2009-10-16 发布人:jingfu 部门:经济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:292

第十七条   《承包方的义务》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:

(一)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,不得用于非农建设;

(二)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,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;
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注解:

“农业用途”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,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生产。“非农建设”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。需要强调的是,要求承包方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,不得用于非农建设,并不是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。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种什么,怎么种。

“依法保护土地”是指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,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。“合理利用土地”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,通过科学使用土地,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、社会的、生产、生态的综合效益。本法第60条规定,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,发包方有权制止,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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